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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2.我买了一辆抵押车,如果被原车主偷走了,他犯法吗3.刑事诉讼法盗窃罪案例的规定是什么4.盗窃8万可以判刑几年案例5.男子入室盗窃因拍死一只蚊子留下 DNA 被抓,还有哪些意想不到的破案手法?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2011 年08 月13 日 刑事印证初论 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少有研究,下

1.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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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2011 年08 月13 日 刑事印证初论 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少有研究,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就刑事印证证明方式作一初步的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印证——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包括法证、心证和印证三种。法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并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的一种证明方式;心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照经验法则、论理法则、逻辑推理、刑事推定等,凭借其“理性”作出判断,并依此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明方式。印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链为手段,以证据联结点为核心,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佐证的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 (一)近百份判决书的证明方式 我们从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了近年来内容包含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 89 份,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盗窃、强奸、绑架、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这些判决书中有心证和法证的论述,但更多的是关于印证的论述。如心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的内容符合常理,客观可信”;法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当庭予以确认”;“证据依法侦查取得,具有合法性;其内容与案情有关,具有关联性”;“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等;印证方面,据统计, 在89 份判决书中,涉及到刑事印证分析的有60 多份,占70%以上。印证分析的表述大致有下列几种: 1.供认与口供相一致; 2.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或无异议; 3.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4.证据前后衔接,形成锁链,能够充分支持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5.供述与陈述内容吻合; 6.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能相互印证; 7.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基本相符; 8.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结合、互相联系、互相印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9.相关情节吻合,且供述能相互印证; 10.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佐证; 11.所供情节与上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毒物检验鉴定结论均相吻合,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附卷佐证; 12.所供作案手段、时间、及盗窃现金数额与魏某某所证情节一致; 1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其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完整,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机的联系,可以作为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 14.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 15.经审查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情节上有矛盾之处; 16.所有证据之间未形成一完整证据链,等等。 (二)强调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一个显著特色 归纳上述刑事证明方式,我们不难看出: 其一,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在涉及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中,作了印证分析的占了大部分,而作了心证分析和法证分析的仅为少数(分别为约二十份和十几份),这说明印证分析是证据分析的主要内容。强调证据之间的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一个显著特色。“相互印证作为一种通常使用的证明方法,被世界各国所采用。但由于我国严重依赖该证明方法,甚至将整个刑事诉讼证明建立在其基础上,于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1] 其二,印证分析的内容呈多样化。就印证分析的内容来说,有的简单提到“证据相互印证”;有的则进一步分析,证据之间在手段、时间、地点、现金数额及经过情况等具体情节相印证或一致;还有的分析,证据之间能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形成证据锁链。 其三,刑事印证具有层次性。就印证分析的用词来看,有直接用“印证”,也有用“吻合”,还有用“一致”、“无异议”、“内容相符”、“佐证”等,这反映了证据之间印证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诸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从全案证据角度)、“证据之间在时间、地点、方法、毒品重量等情节能相互印证或吻合”(从两个或数个证据角度)的表述,这是较高的印证层次;证据之间“内容相符”或“情节一致”的表述,次之;证据能得到“佐证”的表述,又次之;而对某证据“无异议”的表述,层次最低,或者说这是印证与不能印证的分界线。相反,证据之间“不一致”、“存在疑点”、“有较大的差别”,这些都是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表述。 刑事印证的层次性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刑事证明过程中,不管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还是运用证据,都要力图使证据之间做到高度的印证,一些重要的证据力求在时间、地点、手段、方法、金额、具体情节等方面获多更多的印证,对于一些不相印证的证据,要认真审查分析,排除其中的矛盾。就全案证据来说,要力图做到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 二、刑事印证的前提——筛选证据 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案件的证据往往并不止一个(仅有一个证据的案件也不能定案),而是有许多,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但并非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应予以采纳,有些证据可能因内容重复而显得作用不大,有些证据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能被采纳。因此,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之前,必须对相关证据予以一定的筛选。这里我们仅就其中两个问题予以阐述。 (一)多份证据的取舍 多份证据的取舍是指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证据,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对其判断和选择。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证主体的选择。同一事实同一内容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可被证据力强的证据所包容。如一个案件中有十个证人,作十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证言,在运用证据时这十份证人证言就不一定全部需要使用,可能只选其中几份证明力较强的证人证言即可,甚至在调查取证时,也不一定需要对十个证人都要进行调查。这是对不同的证人就同一事实所作证言的选择。二是对证据内容的选择。有时即使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甚至是被害人,在不同时期向司法机关作了多份供述、证言和陈述,这些内容基本相同的供述、证言和陈述也不需要全部加以运用。我们只需选择其中比较全面、详细、具体、客观、证明力较强的一、两份即可。 因此,通过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选择后,可能案件中有几十份证据,我们可能只需选择其中十几份证明价值比较大的证据,而对其他证据价值不大的证据可不予使用。当然在对证据进行选择和取舍时,要预测将来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如证人可能翻证、证人将要出国、证人经常外出经商等情况,以便对证据做好恰当的选择和取舍。如果不能准确预测证据将来的变化,最稳妥的办法还是要不怕麻烦,采取保守的办法,多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二)运用矛盾法则排除虚假证据 矛盾法则是审查分析证据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矛盾法则也是刑事印证的一个重要内容。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就排除证据间的矛盾。相反,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证据就没有得到很 好的印证。当然矛盾法则并不意味着,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就一定存在矛盾,证据间遗漏了一些中间环节即证据联结点,证据也不能得到相互印证。 证据学上的矛盾法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联系证据内容的各部分,或一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利用事物之间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它是建立在证据内容自身统一、证据之间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基础上的。一般来说,达到了“三统一”的证据是真实的。 矛盾法则的内容是,单一证据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材料相矛盾,必有一假或者两个证据材料都有虚假成分;一证据材料与众证据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一般来说,真实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就表现为同向性即其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都肯定,要么都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口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何者为假,需要进一步判断。 矛盾法则要求我们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要注意证据的矛盾既可能产生于同一证据之中,也可能产生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还可能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矛盾的出现,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因此,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排除虚假证据,使矛盾得以解决。这一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办案人员加深认识,鉴别证据真伪和揭示案件真实的过程。 三、单个证据链的印证分析 证据的印证是相互的,甲证据被乙证据印证,同时乙证据也被甲证据印证着。因此证据间的印证又称为证据的相互印证。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联结,这个联结的方式我们称之为联结点。甲证据与乙证据之间有一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一个联结点,有多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多个联结点。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通过证据联结点连接起来,就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全案证据的证据链联结在一起并呈闭合性,就形成证据锁链。 对证据链的审查分析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对证据与证据之能否相互印证即单个证据链的分析,发现其中的矛盾和疑点并及时补强。二是对某一证明对象的证据链的分析。如对证明犯罪主体、证明犯罪客观方面、证明犯罪对象的证据链的审查分析。看证明某一证明对象的证据是否达到了应有的证明标准。三是对证据链体的分析。即对证明某一节案件事实所有证据的分析。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可能不止一次犯罪,如贪污多次或者既有盗窃罪,又有强奸罪等等。每一节犯罪事实的证据都组成一个证据链体。需要对这个证据链体中证据的数量、质量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审查。四是对全案证据链进行审查分析。我们这里分两个方面包括对单个证据链和全案证据链的印证,加以分析。 (一)证据联结点的差异和一致 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时比较容易确定,如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也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毫无疑问,证据得到了很好地印证。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之少,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人之目测非尺量,不可能精确到厘米程度。如果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 左右,甲、乙两个证言基本上得到了印证。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一种情况。但如果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说犯罪嫌疑人是个高个子,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身高应该在1 米65 以上,那么甲、乙两个证言是否就未得到印证呢?这里就牵涉到证据之间印证或证据联结点的差异问题。 1.合理差异和非合理差异 根据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证据联结点的差异有合理的差异和非合理差异之分。所谓“合理差异”是指由于人们的感知、记忆、表述的差误或记录不准确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收集的证据之间在某些细枝末节上并不完全吻合,因而造成的可以理解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同一证明对象,言词证据不同的陈述者在陈述的内容上稍有出入,如在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手段、行为过程、造成的结果上陈述不一致等,如果差异不是很大,实属正常。这就是“合理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观察过程中产生的偏差,记忆过程中发生的遗漏,语言表述过程中出现的误差,等等。 所谓“非合理差异”是指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实质性、根本性的差异,它多由证据的虚伪性所造成的。如刘某某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受贿的事实狡辩为借贷关系,这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是“非合理差异”。再如被害人夸大事实,如将伤害说成杀人,将猥亵说成强奸等;被告人缩小事实,如将强奸说成通奸,把抢劫说成抢夺等,这些都是“非合理差异”。 当然,合理差异和非合理差异并无绝对的标准。一个非合理的差异,经过查证后,发现证据提供者并非恶意地提供证据,产生差异确有体谅之原因如近视眼、耳聋的老年人,非合理差异也可能变成合理差异。而一个表面的合理差异,由于对证据提供者如对鉴定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表面的合理差异也可能是实质上的非合理差异(鉴定错误)。 判断两个证据之间或者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合理差异还是非合理差异,有不同的标准。从大的方面,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主客观结合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主要是根据证据提供主体当时的主观条件来确定。如果证据提供主体有意作虚伪供述、陈述和证言而产生的差异,为非合理差异,相反为合理差异。客观标准是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主要是根据证据提供、形成的客观条件来确定。如果差异的产生从当时的客观条件上有可体谅的原因,为合理差异,反之为非合理差异。 我们认为,判断证据差异合理性的标准,纯粹的主观标准和纯粹的客观标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正确的标准应该是主客观结合标准,即判断证据之间差异是否合理,应该结合证据提供、形成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来综合确定。 2.重要差异和非重要差异 根据差异的重要性,证据间的差异可分为重要的差异和非重要的差异。重要的差异是指影响着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差异。非重要的差异是指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没有根本影响的细枝末节问题上存在的差异。 在一些案件中,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存在一些非重要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对这种差异可不再作排除工作。 [案例] 某盗窃案,案内有确凿证据证实此案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但在作案时间上有当晚9 点20 分、当晚9 点半两种说法,对此一时难以确证。由于这一矛盾不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可不再予以查证,而以当晚9 点半左右来加以认定。 相反,如果案件在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上存在重要的差异,对这些差异则应该查证,并确认差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何者真实,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只有在排除矛盾和差异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实质一致和虚假一致 与“差异”相对应的是“一致”,证据联结点的“一致”有实质一致和虚假一致之分。所谓证据联结点的“实质一致”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印证,而形成的表里如一的一致。证据联结点的“虚假一致”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表面“相互印证”,形成表面上的一致而掩盖着实质上的不一致。虚假的一致多发生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串供或某些巧合的情况下。 [案例] 有一破坏电力设备案,共同被告人为三兄弟,他们共作案20 余起,偷割农灌用光铝线27 万米,老大作为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中经查阅案卷,全案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全案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均一致而无矛盾。有若干起,三被告人的口供几乎一字不差。经查这是由三被告人统一口径往老大身上推揽罪行,而审讯中进行了逼供、诱供,使得口供造成了虚假一致。老大并非主犯,罪行并没有一审所认定的那么严重,因而改判死缓。 我们要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差异,达到全案证据的协调一致性,但我们不能要求全案绝对不能有任何一点矛盾和差异,协调一致,更不能满足于全案表面的一致性。我们要求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上必须排除矛盾和差异,达到协调一致性。即便如此,也不应对排除矛盾加以机械地、表面地理解。 [2] (二)证据联结点的遗漏及补强 经过对证据链的审查分析,发现案件证据中遗漏证据联结点的,需要及时补强。补强的方法包括可以自行补强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相关机关补强,如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具体而言:一是重新(或补充)鉴定。对于需要鉴定而未鉴定的,补充鉴定。对于对现有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问或被告人持有严重异议的,必要时重新委托鉴定。二是重新收集物证、书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一些遗漏的物证、书证重新收集,或者补充有关的细节对已收集的物证、书证加以说明。三是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于需要询问的事项而遗漏询问或者询问得不够仔细的,必要时重新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一些关键的问题,要加以重点讯问、询问,问细问实。四是重新勘验检查。针对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所得的新情况,必要时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人身重新勘验检查,并针对现有勘验检查笔录中所遗漏的情况加以重点勘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五是进行侦查实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获得相关数据。 总之,证据联结点的补强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原有对象,对现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作更为具体、详细的讯问、询问;对现有的现场、尸体、物品、人身作更为全面客观的勘验检查;对现有的物证、书证作更为细致的审查和说明,对现有的鉴定对象作更为精确、科学的鉴定。另一方面,是针对新的对象,如询问新的证人,对新的现场、尸体、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对新的鉴定对象进行科学鉴定等。 四、全案证据链的印证判断 在对单个证据链作了印证分析后,接着需要对全案证据链进行审查。就既具有间接证据也有直接证据的一般刑事案件来说,只要求达到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即可。 (一)证据链的完整性 证据的完整性并不意味着一个案件中,所有种类的证据都应有或者事无大小,每一细枝末节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来证明,而是指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与法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均需要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 以证明。尽管刑事案件罪名繁多,特征各异,情节复杂,决定了任何案件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证明对象和范围。但是一个案件所有的主要证明对象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自不待言的。衡量证据的充分与否,并不是以证据数量作为标准。有的案件,表面上似乎证据很多,但如果分别与该案的证明对象联系起来,则会发现有的证明对象没有证据证明,因而不能认为是证据充分了。而有的案件证据在数量上并不多,但应加以证明的对象都有证据予以证明并达到相应的证明要求,这就达到了证明标准。因此,总的来说,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凡是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根据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事实,以及应予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在审查证据链完整性时,要注意: 一是联系证明对象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审查证据的完整性。越是重要的证明对象,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罪与非罪的,临界的事实(如行为人年龄为14、16、18 岁)等都需要较多的证据来证明。 二是联系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数量,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越重,所需的证据数量就越多。对于证据数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收集较多的适格的证据。就证据的最低标准来说,一般主要的证明对象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即形成证据链的形式予以证明,若有的主要证明对象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某一整个案件来说,其最低要求是孤证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第46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定案,仅有口供不能定罪处罚。此外,所需证据的数量与证据的证明力成反比。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影响着全案证明标准达到的判断。 三是联系全案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审查全案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刑事案件中,全案证据虽是由单个证据组成,但并不是单个证据的简单堆砌。全案证据之间的关系怎样,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明锁链并得出“高度盖然性”的结论,都应 进一步分析。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选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都不如。”审查判断证据也是一样。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时,既要注意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注意具有这种可能性的证据,也要注意证明其他可能性的证据;既要注意符合办案人员原先判断或设想的证据,也要注意不符合甚至推翻原先判断或设想的证据。办案人员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要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加以对照审查。 四是依照“疑证从无”的原则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对有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疑罪从无”和“就低不就高”原则,只能就证实的行为和结果认定。如某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涉嫌5 次盗窃行为,但有证据证实的只有2 次,那么提起公诉时只能是指控被告人2 次盗窃事实。 (二)全案证据链的闭合性 如果说,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适用于案件中既有间接证据又有直接证据的一般刑事案件的话,那么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则适用于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而全部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 “闭合”单从字义上理解,即是事物发展阶段性的结束,所反映的是相应数量、同等质量的收集、组合而形成的封闭式、无断裂痕迹、完整环节的程度上的表示概念。 [3]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一个比证据链完整性更高的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证据链具有完整性,还要求证据锁链呈现闭合性特征。所谓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指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得出唯一的结论,完全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证据形态上呈现闭合的特征。 在案件中有直接证据和若干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彼此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已得到合理解决,互相结合起来,能够据以认定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的,可以凭此作出被告有罪的结论。在上述情况下,对间接证据不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因为,一个业经查证核实的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 已经证明了,而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是起着补充、印证和加强的作用,所以,不要求间接证据也要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案例] 严某某等三人盗窃某银行现金、国库券20 万余元一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审查中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和赃款埋藏地点,后根据严的交待,侦查人员从埋藏地点取出了全部赃款。在此基础上。又对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结果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供述。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挖出的赃款属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定案,而不必再要求间接证据还要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必须指出,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在一般情况下,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两者相结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就比较容易查清、并能有效地确保办案的质量。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被害人、证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陈述、证言等。除了直接证据,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诉讼证据。在全部运用间接证据作有罪定案时,要求: 一是证据的完整性。全部间接证据必须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是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都应有相应的间接证据证明。这个证明体系究竟需要多少间接证据才算完整?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即是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及案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二是证据的不矛盾性。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或者发现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当发现间接证据之间证明的问题互有矛盾,对证明案件事实起相反作用时,必须认真对待,深入分析,继续取证,使之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是证据的闭合性。全部据间接证据定案,依据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明体系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即只能得出被告人为实施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完全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案例] 有一起盗窃案件,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的间接证据,从犯罪的时间、动机、手段等方面,都证明某甲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是从现场上提取到的犯罪人的脚印,与某甲的脚印则不一样,这里面就出现了矛盾。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才查明原来某甲是穿着别人的鞋进入现场作案的,所以现场上留下的是别人的脚印,矛盾得到了合理解决,据此可以定案。 [1] 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中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6 期。 [2] 刘金友:《证据的矛盾和协调一致》,载《法律适用》1997 年第6 期。 [3] 周平:《刑事证据闭合性新探》,载《现代法学》1994 年第5 期。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法律分析:偷抵押车的案例:

被告人长林(男,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长林、陈某(在逃)等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由陈某出面和被害人谈合同,获取被害人抵押车辆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在借款人还款期间,被告人长林以借款人利息没有按时还款、名声不好、动了车辆GPS等理由发短信给被害人,并使用备用钥匙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敲诈他人财物以赎回车辆。被告人长林共计作案四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79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买了一辆抵押车,如果被原车主偷走了,他犯法吗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万物都在生长,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可以接触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和知识,当然很多的知识也是根据我们长期以往的生活经验总结出来的,以下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1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

 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2、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3、激情和冲动,在激情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狭窄,理智丧失,往往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预见行为的后果。

 4、侥幸心理行为人寄希望于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采取措施积极防治,这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主观意志上的缺陷。

 5、过于自信,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过失犯罪

 6、应激不良,应激是行为人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的采取符合当时情况的行为易导致过失犯罪。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2

  “犯罪学”教学案例

  1、石章碧盗窃案

 流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地,专门盗窃高等院校电脑,作案7起、价值7万多元的犯罪分子石章碧,不久前在南京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在看守所里,石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笔者根据他的供述整理如下:

  落魄后的失足

 1990年夏天,我从上海华东理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湖北沙市农药厂工作,任技术员。当时24岁的我,凭着大学几年苦读学到的专业知识,很想干一番事业。单位建设600门的污水处理工程,我为它的运行试车和正常开车 ,加班加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一些人的称赞。他们鼓励我说,你年轻、有专业知识,好好干,前途远大呢!然而,幼稚、气盛的我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为此也受到领导的批评教育。

 我竟认为是领导故意找岔子,拒不承认错误,有时干脆不上班。这样到了1993年9月,单位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

 当时社会上巳时兴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按理说,我又没犯大的错误,仍可以找到比较合适的单位,继续用我所长,为社会服务,逐步实现人生的价值。然而,我试着找了一些单位后未能如愿。后来我来到武汉一亲戚家,到街上转悠后发现电脑生意红火,萌生了办电脑商店的念头。但钱从哪来?当时相到贷款,想到筹措,但都有困难,于是想到了偷。偷什么?电脑值钱,就偷电脑。哪儿合适呢?我首先选择了母校。

 1993年10月,我来到了上海华东理工学院,白天进校后,夜里带着作案工具从三楼滑到二楼(二楼门关住),打碎窗玻璃后进屋拆下了一些电脑部件。返回武汉后,在电子一条街上卖得赃款3000多元。1994年我到北京理工大学伯斯特电脑培训中心,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电脑学习,操作培训。培训结束离开前,我偷了中心的一些电脑部件,也在武汉市出手,得款1.2万元。之后,我越偷胆越大。

  诱 惑 如 蛇

 我第一次在母校行窃时,进电脑间后坐了十几分钟。当时思想斗争很激烈,偷还是不偷,想到了“伸手必被捉”的警诫,想到了十几年的苦读,想到了名誉和前途;也想到谈恋爱、结婚没钱,在他人面前还是寒酸相,想来想去,禁不住诱惑终于下手了。

 偷的时候难免胆战心惊,但偷了几次从未遇到过“险情”。揣着成千上万来得这么容易的钞票,我竟认为原单位那些拿死工资的人怪可怜的,我比他们活得好。

 我想了想,自己走上这条邪路并且越陷越深,除了主观因素外,也有一些便于作案的外部因素:一是好进出。一些大学里光学生就上万人,近些年还有一些函授、自费、委培的,人多且杂,而且我熟悉校园生活,进出校门大摇大摆,谁也不怀疑。万一盘问,我也可以随口报出谎称要找的系名和学生名。

 二是好得手。现在的电脑逐渐普及,学校、机关的电脑更是比较集中,但治安防范上不少单位重视不够。有的窗户夜间也不关,有的电脑室在二楼,可以攀水管而上,有的可以攀树而上。有的虽然门窗紧闭,但砸碎窗玻璃也没人警觉。那价值上万元的电脑部件,体积不大,放在挎包里别人也不容易察觉。三是好出手。第一交赃时,我拿着在大学读书时捡到的一张名片,自称是广州的一家电脑公司业务员推销电脑产品的。

 当时武汉一家电脑公司经理问我有没有发票,我讲:“现在电脑板都没有开票,如果开票就不赚钱。”他就用现金支付给我了。之后每次销赃,也没遇到麻烦。

 在盗窃当初,我还提醒过自己,自己是学理科的,应该相信侦查科学,准备偷满3万元就不干了。可是偷满3万元之后,利令智昏的我已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贪欲像蛇一样死死地缠住了我。以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

 我的父母住在湖北省洪湖市的农村,父亲已67岁,我还两个哥哥。父母几十年中用勤劳的双手、负重的双肩和望子成龙的热切盼望把我们兄弟拉扯大,本指望我有所光宗耀祖,抱效国家和社会。可是我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及父母近30年的养育,沦为人民的罪人,对国家是不忠,对父母是大不孝。特别是想到父母为我读书卖过房子的事,更是心如刀绞。

 古人说:天道有常,不为尧在,不为纣亡。人生容不得非分之想和侥幸之念,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我就是一个例证。

 我已铸成大错,悔这已晚,我只想借此表达我认罪的态度和走向新生的愿望,请求政法机关能给我一个再生的机会。我在余生一定痛改前非,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深知自己罪行严重,我也准备接受法律的惩处。(朱进)

  《犯罪学》案例分析题(一)

  石章碧盗窃案

 一、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怎样?(15%)

 二、请根据作用机制的标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35%)

 三、试论非道德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15%)

 四、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15%)

 五、针对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20%)

  一个大学生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一起罕见的恶性凶杀案发生在天津市一位大学讲师的家里。凶手是河北工学院八○级机械二系拖拉机专业的学生史建民,今年二十一岁。被害人正是他的老师——河北工学院计算机教研室副主任吴盘仁和他的妻子赵瑞。

 史犯在行凶后跳楼自杀,但未摔死,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五月二十三日判处杀人犯史建民死刑,并立即执行。

  “重点保护伞”下的畸形儿

 史建民一九六三年出生在河北省定县一个农民家庭里,七岁就上了本村的小学,二年级时成了班里的学习尖子。从小学到初中,他一直担任班长。他在自白书中叙述道:“我从小学到中学的全部生活,都是在被人赏识、宠爱、赞扬声中度过的。因此,我常常为自己高于他人而得意。”

 一九七七年,史建民考上了县高中。学校分快慢班,史建民进入快班。快班学生的主攻目标就是考大学。从此,史建民成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

 他的父母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期望着儿子考上大学光宗耀祖,于是尽量满足他的欲望,“只要念好书,卖房子卖家产也干!”从史建民的自述中看到:这种家庭教育给他的影响何其深。而这一时期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他的脑子里几乎是一片空白。史建民是这样写的:“高中生活是简单的循环;吃饭、学习、睡觉,除此之外,对一切都不闻不问。学习已经成了我饮食、呼吸以外唯一能接受的东西。”

 史建民的小学和中学时代,他的文化成绩虽然优秀,然而,他却缺少当代青年对理想、对人生意义的正确认识。

  上大学是为了“铁饭碗”

 一九七九年,十七岁的史建民被河北工学院录取。当他接到大学录通知书的时候,并没认识到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他只知道自己“是学校里高考总分最高的一个学生,全村四百户人家,我是唯一的一个大学生,有了金字招牌。”“同龄人恭维我,老年人夸奖我,亲人宠着我。”他觉得自己“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是“社会宠儿”,进了大学这个“培养工程师和科学家的摇篮”,今后注定“前途无量”,甚至愚蠢地把自己说成是未来的“高等华人”。

 史建民进入大学以后,认定铁饭碗到手,前途不愁,再也无心苦读了,学习成绩开始下降,以后又因病休学一年。复学后,他从七九级降到八○级,可他仍住在七九级宿舍,同学们有时免不了开几句玩笑:“你是八○级的小弟弟。”这个中学时代就自命不凡的宠儿,从此置身于集体之外,我行我素。他有意躲避同学们,却又认为是同学们疏远自己。他时而高傲、自负,时而绝望、悲观,他摒弃政治学习,更谈不上改造世界观。

 三年级时,他的学习成绩显著下降。他经常躺在床上看色情、凶杀、趣味低级的小说。听到七九级同学议论毕业、分配、职业和职称,他觉得“这一切对于我是那样遥远,我有些绝望……”可又一想,“好歹我还是个大学生,将来还可以有个大学毕业的文凭,有个工程师的头衔。”于是,他继续混日子,想侥幸通过毕业考试。

  希望破灭以后

 一九八四年一月,史建民参加“计算机与算法语言课”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二月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学校规定四月份还有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在这一段时间里,同学们催促他抓紧复习,他听不进去;上课他不专心听讲,下课抄同学们的作业;晚自习时间,他躺在床上看小说;计算机课上机实习,他没去过一次;老师指导复习,从没见过他的影儿。

 他怀着侥幸心理,等待任课教师吴盘仁在判分时“手下留情”。四月五日下午,史建民又补考一次。当晚,他找到吴盘仁老师的家,暗示吴老师,“别和我们过不去”。四月八日上午,史建民再次来到吴老师家,得知自己的补考成绩又不及格(据事后了解,史建民还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四年中如有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发给结业证书。”

 按照史建民的思考逻辑:上大学=前途无量,取得毕业证书=有了铁饭碗。如果领不到毕业证书,他的一切如意打算就全都破灭了。整整一个上午,他在吴盘仁老师家纠缠不休。他对吴老师说:“我上五年学,最后连毕业证书都拿不到,回家还怎么见人?”吴老师耐心地说服教育他,鼓励他,说“即使没有毕业证书,只要努力,也能干好工作。”

 史建民不听规劝,问吴老师:“难道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吴老师坚定地说:“你只考了三十八分,我怎么能给你提到六十分呢?我如果这样做,对你、对学校、对国家都是不负责任的。”史建民在吴老师家中软磨硬泡到中午,吴老师始终耐心地帮助他,开导他。

 同时,坚持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拒绝“送分”。临别时,吴老师还安慰史建民说:“你先把以后的几门课考好,把毕业设计搞好,毕业设计搞好了,再找我一次。”四月十日,吴盘仁老师向系里汇报了史建民补考的情况,并且对系副主任说:“农民的孩子上学也不容易,能不能再给他一次补考机会。”

 在以后的二十天时间里,史建民情绪反常。同学们每天都在紧张地复习功课准备考试,而他不是睡觉,就是伏在桌上写“自传”,他写到:“本想以大学毕业作为今后生活的资本,这条路走不通时,还有什么路可走呢?”“人们会看不起我,嘲笑我,认为我无能,不值得重用,我将永远抬不起头来,一辈子永无出头之日。”

 这个不认真学习,想混一张大学毕业文凭,以此攫取个人名利地位的人,当他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不断膨胀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主宰了他的灵魂。他在个人主义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史建民竟开始了毫无逻辑、毫无情理地近乎禽兽的思维,竟把一切怨恨归咎于老师,并用极其凶残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老师。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3

  犯罪心理学分析

 犯罪心理学分为七种分析方法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

 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数量统计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学是用来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离奇死亡案件之类的悬疑案的

 犯罪心理学对案情的帮助很大

 它可以给案情提供一套模拟的作案人员的心理活跃动态

 甚至犯罪心理学专家可以根据你的言行

 初步断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员

 可以把嫌疑犯缩小的最低这样审案的时候也对案情有很大的帮助

 目前在中国“心理学科目”都是比较冷的专业

 跟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的“心理学科”目前不被重视

 但是中国的经济和地位都在飞速的发展

 不过“心理学科”在中国早晚也会成为一大热门行业

刑事诉讼法盗窃罪案例的规定是什么

买了一辆抵押车,如果已经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拥有了该车辆的产权,原车主偷走属于盗窃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8万可以判刑几年案例

刑法 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附: 一、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2.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行为要进行区分。 二、盗窃罪与其他 罪名 的区别(此罪与彼罪) 要注意区别盗窃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 孳息 、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 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就可以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 证人 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 共同犯罪 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之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 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 盗窃罪能判 缓刑 吗? 盗窃犯罪是否能适用缓刑,具体还要看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缓刑条件 。要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话,那么就会在判刑的同时依法宣告缓刑。否则的话,就不会同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盗窃罪犯罪分子是满足缓刑条件中的对象要求的,只要再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那么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并非不可能。而要是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话,本身的量刑幅度就比较高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再适用缓刑。

男子入室盗窃因拍死一只蚊子留下 DNA 被抓,还有哪些意想不到的破案手法?

法律分析:盗窃立刑事案件标准: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这个世界上什么样的巧合都有,不管什么事情,你做了,一定留下痕迹,也催生出一系列破案的奇怪线索。

因为网络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信息真的做到了分分钟收到热点资讯。

这不由让我想到明朝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朝碧海而暮苍梧,睹青天而攀白日。

最近一起通过蚊子血抓捕盗窃犯的新闻成为了热搜,福建警方在侦破一起入室盗窃案时,因为罪犯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他们把视线转移到墙上拍死的两处蚊子残留的血迹,经过DNA检测,发现了宝贵的的破案线索,通过嫌疑人的DNA侦破案件。

这真是应验了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年来,刑侦剧特别的火,各种各样近乎完美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但更为厉害的是办案人员缜密的思维和超凡的洞察力,让一件件悬案迎刃而解。

我个人并不相信刑侦剧里面的剧情,如果真的有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法,就会让不法之人学会,从而危害社会,所以很多刑侦剧里面离奇的案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手法,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有一些通过蛛丝马迹破案的例子,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还是非常值得敬佩的。

每个人都有鞋印,但是这个在正常不过的鞋印也会成为警察办案时的线索,据说从一个人的鞋印中可以看出人的很多体貌特征,简单点的就是鞋子的尺码,更深层的线索比如身高、性别、身材以及脚的着力点、腿部是否有问题等等。

有一次看法制类节目时,就看到过类似的真实案例,广西桂林警方在破获多起入室盗窃案是就利用了犯罪嫌疑人的鞋印,因为线索特别少,这几起案件的现场只能提取到鞋印,办案人员利用鞋印大致判断出嫌疑人的身高、体型来缩小范围,最后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尽显能力过硬!除了鞋印,破获案件最多的方法还是利用DNA,许多犯罪分子不会轻易留下自己的DNA,但是总有一些人疏忽了自己细微的行为,被抓住线索,比如说烟头的DNA就很容易被人忽略。

几年前看过一则盗窃案,作案人在高档小区偷盗,因为被害人家中独门独院,加上作案人比较谨慎,先是破坏了被害人家中的监控设备,然后避开了大多数公共摄像头,最终没有让警方找到他的行踪,线索也特别小,但是警方在院子里发现了新鲜的烟头,经过询问,被害人不抽这个品牌的香烟,而且最近也并不在家,香烟蒂还比较新,应该是最近来过家里的人留下的,通过香烟烟蒂上的DNA,警方最终锁定了有犯罪前科的嫌疑人,最终破获案件。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类似的破案手法,办案人员没有如电视剧般惊心动魄的破案过程,只是通过一些细枝末节最终破获一些惊天大案,很多也是非常值得我们称赞的!也希望我们的生活环境能越来越好,愿天下无贼!

文章标签: # 证据 # 盗窃 #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