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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 过户,云南拖拉机牌照二手车过户

tamoadmin 2024-07-31 人已围观

简介以福州市内二手车过户为例,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一、转移登记流程: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2、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并销毁原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号牌,出具受理凭证。?3、缴费窗口缴费。?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二、所需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现机动

拖拉机 过户,云南拖拉机牌照二手车过户

以福州市内二手车过户为例,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转移登记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

2、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并销毁原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的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原件1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原件1份)。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福州-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南充嘉陵区川13的拖拉机过户是在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的,单位地址在:南充市顺庆区潆康北路318号。

一、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文章标签: # 机动车 # 登记 # 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