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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二手车认定标准,安徽二手车限迁最新政策

tamoadmin 2024-06-03 人已围观

简介1.什么是二手车鉴定?2.安徽国五二手车还能迁入吗?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4.二手车鉴定评估三要素有哪些5.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太平洋汽车网二手车迁入标准基本上排放都要达到国四标准,广东部分地区对二手车迁入政策比较宽松,达到国2以上就可以迁入。但华东地区、河北、北京、辽宁部分地区、天津、广东部分地区、陕西等要达到国五标准才准许二手车迁入。展开全部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一定

1.什么是二手车鉴定?

2.安徽国五二手车还能迁入吗?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4.二手车鉴定评估三要素有哪些

5.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

安徽交通二手车认定标准,安徽二手车限迁最新政策

太平洋汽车网二手车迁入标准基本上排放都要达到国四标准,广东部分地区对二手车迁入政策比较宽松,达到国2以上就可以迁入。但华东地区、河北、北京、辽宁部分地区、天津、广东部分地区、陕西等要达到国五标准才准许二手车迁入。

展开全部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将不予转入。

1、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下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必须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II”标准,下同),经过尾气环保检测分别达到“国IV”、“国III”排放标准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本市内转户车辆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直接办理转户手续;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3、市环保部门将对所有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后才能核发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能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按规定车辆也不得上路行驶。

4、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是办理机动车年检的前置条件。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与车辆年检周期同步。目前,市物价部门正在对机动车尾气检测进行收费核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局免费核发标志。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问答叫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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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手车鉴定?

二手车重大事故鉴定标准: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其它不可拆卸部分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安徽国五二手车还能迁入吗?

二手车鉴定是整个鉴定评估工作中的基础与重点,是对一辆在用汽车技术状况的整体分析,评价车辆的有形损耗(有形损耗即车辆使用中的正常损耗。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估价,则是真实反映车辆无形损耗,本书后文介绍)。鉴定工作要达到深入了解车辆现时技术状况、保养情况、事故情况的综合目的,因此专业的鉴定师不仅要对车辆机械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还要对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厂商的一些独特制造工艺、车辆款式年代、品牌特征等方面有独到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二手车鉴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机动车经济使用寿命  机动车经济使用寿命(与之相对应的是技术使用寿命,即车辆报废年限),是指机动车使用到相当里程和年限时,对其进行全面经济分析后得出该车已到达不经济合理、使用成本较高的寿命时刻。我国车辆的平均经济使用寿命为10年,但在实际二手车交易中,有些已达到经济使用寿命但未达到技术使用寿命的车辆,仍具有交易价值,其价格仍被市场认可。  2.事故状况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些伤害经修复,不管是否影响正常使用,都会在车辆技术状况方面造成损失。车辆鉴定工作要发现这些曾经修复过的事故,并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这需要对机械、车辆维修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不包括车辆手续的内容,但是作为鉴定评估工作的基础与重点,为了给估价提供更准确的依据,手续检查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实际交易中,税费期限的长短、保险金额的多少往往也是买卖双方磋商价格的重要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法律分析:国五的车正常是还能迁入安徽,一般国四的异地二手车就可以迁入。不过二手车迁入政策随时变化,稳妥起见建议最好还是去当地车管所先核实确认之后再考虑是否入手要买的国五二手车。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手车鉴定评估三要素有哪些

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

1、手续和证照检查

严格检查车辆手续和缴费情况,通过查验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交强险证等各种证件,不仅可以确定一辆车的年限,使用性质(营运,给营运),还可以确定该车是否为被盗抢车等等。手续和证照的检查要求不得有遗漏。

证照要齐全,纳税,凭证要一一过目,决不能马虎行事,否则会给评估工作带来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此外还要注意验证此车是正品还是非法车辆(“水货”),严禁非法车辆进入交易市场,如盗抢车,非法拼装车,手续不全的车,证照不全的车等。

2、车辆技术鉴定

运用路测,目测及借助相关仪器设备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检验和检测。综合车辆相关文件资料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其各项工作内容要通过了解二手车的养护,维修情况,动态和静态检查及仪器设备的检测,准确地鉴定汽车当前的技术状况。

为做好此项工作,评估人员事先必须对汽车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及汽车的主要性能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有了相关知识的准备,方可做好技术鉴定工作。

3、价值评估

选择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二手车价格评估工作。提供公平的鉴定信息,尽量满足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车辆的价值评估主要是要选择正确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要根据经济行为,即评估的目的来选择。在充分了解汽车市场的有关情况、市场价格的标定、金融信息等后,应仔细选择和确定评估参数、科学地进行评估。还必须掌握有关资产评估的理论,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种规定。

在二手车市场,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为事故车。“重大事故车”一般是指存在结构性损伤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等也都属于"特殊事故车"。

一辆车的结构部件(纵梁、悬架系统、前后防撞钢梁、吸能盒等核心框架)、车架(车身骨架、结构部件,不含外观覆盖件),这些部分如果因为碰撞导致拉伸、形变、损坏的就可以算是事故车了;再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车身经水浸泡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在一种就是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作为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的时候,如果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鉴定后说有以下情况的,都建议谨慎购买:

1、包括车身顶边梁、底边梁、后翼子板、后尾箱、侧围等在内的任何车身肢体结构(不可拆卸部分)存在严重钣金修复甚至切割、拼接、烧焊的情况;

2、因撞击导致车辆安全气囊弹出、安全带更换的车辆;

3、发动机、变速箱存在大修的车辆;

4、车身过火焚烧面积超过0.5平方米,经过修复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5、车辆经水浸泡超过车身高度三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车辆 # 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