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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许可证图片,二手车交易许可证
tamoadmin 2024-07-02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2.二手车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在商务厅哪个部门3.二手车经营许可证申请怎么写?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内容复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其具体的行业范围依国家和历史时期的不同而不同。目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有:(1)旅馆业;(2)印章刻制业;(3)拍卖业;(4)典当业;(5)印刷业;(6)复印业;(7)废旧物品收购业;(8)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9)报
1.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2.二手车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在商务厅哪个部门
3.二手车经营许可证申请怎么写?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内容复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其具体的行业范围依国家和历史时期的不同而不同。目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有:(1)旅馆业;(2)印章刻制业;(3)拍卖业;(4)典当业;(5)印刷业;(6)复印业;(7)废旧物品收购业;(8)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9)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10)旧货市场;(11)机动车修理业。
1、首先开社临时帐户,存入资本金,去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2、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确定名称后,提交有关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办理营业执照。
3、带上工商部门给你发的营业执照受理通知书(受理回执),去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需要场地审核)。
4、要去办理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需要你的经营场所有消防用具及消防提示等),去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现场审核)。
5、要拿到营业执照需要上述的2证齐全,这就是所谓的“前置审批”,等拿到营业执照后 带上 营业执照去刻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6、带 营业执照 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去银行开社基本帐户,并将临时帐户上的资本金转入基本帐户(此时你的资本金才可以提出并使用)。
7、带 营业执照 公章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7、带 营业执照 公章去国税分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
8、带 营业执照 公章去地税分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
到此 你的证件基本齐全,方可挂牌营业!
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出口许可证要经下列流程予以办理:
1、由当事人向发证机构提出出口许可证申请;
2、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出口批准文件、出口合同等材料;
3、经发证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出口许可证。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在采购地车管所办理转移待出口登记,若车管所没有办理权限,可依次向当地上级公安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在当地车管所在办理完转移待出口登记后,为车辆提供临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二手车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在商务厅哪个部门
二手车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许可证申请怎么写?
二手车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在商务厅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一、 申请程序:
申请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二手车评估机构经营资格。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地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 具备的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2、 有5名以上取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3、 独立的中介机构;
4、 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三、 应提供的证明
1、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2、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 高、中级职业评估师劳动合同;
4、 经营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7、 企业地址、邮编、电话;
四、 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 主办人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李 斌
电 话:8761393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制定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机电办进字〔2004〕29号),现将要点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国家机电办审批的产品须报一式三份,如有附表须提供相应份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5、下列产品的进口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资项目项下产品的进口须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运输企业);
(3)光盘生产设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并将清单交到(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
(4)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5)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6)无线广播发射设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办理过程:由用户或委托人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意见);
(7)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
(8)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9)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设备检测说明(旧船舶类除外)
下列旧机电产品另须提供的材料:
旧胶印机: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办理程序:由进口用户或委托人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返回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在用户或委托人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旧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两份);
旧机械设备类: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
6、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及签发程序
1、申请人向机电办提交申请材料,并报送电子数据;
2、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出具书面的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应当先经地区、部门机电办审查后报国家机电办签发的申请,地区、部门机电办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数据报国家机电办,为加快办理速度,可由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机电办;
5、各机电办对进口申请审查后,除可当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外,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进口许可证;
6、申请人凭有关身份证明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委托其他人代为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凭委托函及本人有关身份证明领取。
本规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